近期,上海普陀法院发布案例,介绍了一起“丧偶式”育儿引发的离婚经济补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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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宋女士于2012年诞下一子。由于王先生长期在外,宋女士辞去高薪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孩子、操持所有家务。随着儿子逐渐长大,王先生没有改变一年只回来两次的习惯,“丧偶式”育儿让宋女士身心俱疲,最终诉请离婚。
经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探望权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此基础上,王先生自愿支付宋女士离婚经济补偿10万元。
法院援引了《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例俗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随着2021年《民法典》实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开始在婚后共同财产所有制之下推行,家务劳动价值得到了法律认可和支持。
有媒体统计,从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公开可见的离婚案中支持家务补偿金的有27起。2023年以来,见诸报端的此类案件也有数起。
总体来说,此类支持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具有几个特点:
第一,被支持补偿家务劳动并非一般清洁、烹饪的家务劳动,而是家庭照料劳动,尤其是育儿。《民法典》将可获补偿的劳动定义为“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这是为照顾家庭成员而产生的劳动。
第二,被支持的家务劳动获补偿的对象大部分为全职母亲或有全职母亲经历。
虽《民法典》对性别、承担义务的差别程度均未作限定,上海普陀法院发文提到:“为家务劳动付出明显较多义务的一方均可以提出该项请求,并不局限于全职主妇、全职主夫,也同样适用于双方都是打工人,下班后一方回家躺平,另一方为家务忙到焦头烂额的情况。”但从实际案例来看,被支持补偿的对象大都为全职母亲,说明全职母亲权益保障问题具普遍性,或者家庭补偿劳动制度的推广仍然有限。
第三,被支持的家务补偿金额不高。
有媒体指出,从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公开可见的27起支持家务补偿金的离婚案中,一半以上的案子补偿金额不到5万元;而家务补偿金额较多的案例,则存在补偿方自愿、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抚养子女人数较多等特点。2023年来的案件中,有两名上海妈妈分别获家务劳动补偿10万、2万。江苏镇江一全职妈妈离婚获补偿200万元,实际是在“共同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归男方所有的背景下的综合补偿,家庭照料劳动补偿仅为其中一部分。
第四,法院支持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数量在离婚案中占比低。
据《2021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1年,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9.8万起案件,可见的支持家务补偿金的离婚案仅数十起,比例为万分之一。澎湃研究所研究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离婚”作为关键词,搜索得378万件裁判文书,而输入“离婚”“家务补偿”仅获得24件。
可以说,家务劳动/家庭照料劳动补偿制度体现了平等、注重个体权益的现代社会精神。因被要求承担无偿家庭照料劳动责任的家庭成员(往往是女性),不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收入或没有稳定收入,在离婚后重新回归社会的过程也存在极大的难度。因此,对此弱势群体进行政策援助是现代国家的普遍做法。
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转移付偿(即劳动补偿制度),是对家庭照料劳动承担者的保障政策之一,它强调家庭照料劳动是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体现了生儿育女等照料劳动的家庭属性。
同时,家庭照料劳动并非只有私域价值、家庭属性,还具有公共价值、社会属性。生育、教育、养老均关系社会福祉,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关切。因此,对家庭照料劳动承担者的保障,不仅应有法律支持其从其他家庭成员获得补偿,还应实行更多家庭支持政策,使其客观上受益。
例如,日本针对全职妈妈等“抚养家属”(经济方面援助无生活来源的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等),有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用扣除/减免优惠保障政策。这体现社会(不仅家庭内部)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以及“家庭”作为劳动力生产、再生产社会单位的地位。
家庭支持制度中,一些发达国家普遍施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在国内也呼吁多年。目前,国内采取个人所得税的单独申报制,强调收入为个体所得。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则采用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式,这部分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扣除也多以家庭为单位进行。
从家庭支持角度出发,按家庭征收个税,更能体现对家务劳动承担者社会价值的尊重,以及家庭成员收入的“家庭性”。通过支持政策让利于家庭,也更有利于家庭抚育、消费,在生育率处于低谷的当下,更具提振信心的效果。
此外,由于家务劳动补偿主要指涉育儿等家庭照料,因此通过社会性措施缓解家庭养育、照料压力,使全职妈妈等家庭照料劳动承担者更便于在家庭外从事有偿工作,缓解其弱势地位,也有意义。家庭的良性运转,也将促进社会良序发展。